教 师 管 理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撤销。
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规范教师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首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
第二,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标准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据统计,全国目前约有8%的高等学校教师、48%的高中教师、36%的初中教师、18%的小学教师没有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在规定时间内(五年)还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后又丧失或被撤销其资格的在职教师将调整做其他工作。
第三,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从教开辟了一条渠道。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新老交替高峰的到来,今后教师的需求量将会增加,尤其是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较多,而补充渠道又不畅。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从社会上招聘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任教,拓宽了师资来源渠道,有利于学校择优聘任教师。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世界上一些国家只对少数几种素质要求高、社会影响重大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将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制定落实与教师地位相当的待遇。
第五、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为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种,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相互融通性是如何规定和考虑的?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型学校有的具有共性,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融通的,只能在本级学校任教。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的层次越低,教师越缺乏。因此,《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本级以下的学校任教。”这样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有利于教师向低层次学校流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原因是实习指导教师专业门类繁多,很多专业又没有高校培养,所以,对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学历要求上相对低一些,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高中教师资格和中专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通用。
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其他普通学校相近,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不利。
《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所讲的教师职务制度就是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这是教师管理和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按工作任务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定聘约,明确聘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聘上岗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按聘约管理,对被聘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作为一种用人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在于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破除教师职务终身制,强调能上能下,强调履行岗位职责,强调权责利相统一的用人机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鼓励学校选好人才,用好人才,优化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相继实行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10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因此,《教师法》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各专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应自觉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按法律规定办事。
教师“职务”与“职称”有何区别?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的名称”,只是表示一个人的职务,不一定表示水平、能力和贡献等,即使不称职,只要在其位,就可以有其“称”。建国以来,聘任(任命)与提升的职称,包括高等学校提升与任命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内涵都是职务的内涵,而且与工资待遇挂钩,只是未同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1960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对其职务内涵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当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观念中的“职称”,也是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只是忽略了享受相应职务工资,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的要求,忽略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这与国家有关部门前几年设计的“职称”在内涵上是完全不相同的。近年来,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有关管理部门改变了“职称”的内涵,把其界定为区别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与成就的等级称号,把其作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过去成就的标志,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和承认。这种意义上的职称应该具有如下特征:①不与工资待遇挂钩;②没有数额限制;③一旦取得,终身享有;④标准控制,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应因地区、民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⑤与使用无关,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决定。有些同志甚至认为过世人员也可以由其子女代为申请评定职称。而教师职务则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身体健康,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教师职务大致具有以下属性:①与工资待遇挂钩;②有数额限制;③有任期;④有明确的职责,与工作岗位紧密联系,只能依附于岗位而存在;⑤有明确的任职条件,相同的职务,因具体岗位不同,其任职条件可以有所不同;⑥离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评聘,教师退休后其职务自然解聘;⑦教师能否被聘相应教师职务,首先取决于岗位需要,其次才取决于自身具备的条件。考核教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发展潜力、身体状况、年龄因素等方面的情况,看他能否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
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与教师职称评定制度的主要区别?
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聘用教师,为了用人,虽然也包括了对教师的评价环节,但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人才,为教师的聘任服务。如果没有聘任教师的意图,也就无需考察评价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考察评价教师的重点应着眼于教师的履职能力上,看其能否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教师职务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用人学校和教师双方共同协商完成。而所谓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是一种单纯的人才评价制度,以评价人才为目的,属于品位分类,不考虑用人意图。评价的重点是通过考察教师已经取得的学术技术成就和工作业绩来评定教师的学术技术及业务水平等级称号。教师申请评定职称纯属个人行为。职称评定不受数额限制,只受标准限制。
以上摘自教育部咨询台
教师资格制度
教育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今后,我国大中小幼各级各类教师将逐步持证上岗。此举将对师资队伍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各省市正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教师资格制度认定政策。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教育界有关人士。
问: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与教师聘任制等其它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问:哪些机构可以认定教师资格?
答:可以认定教师资格的机构主要分两类:一是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为委托受理机构,负责本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二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委托受理机构,如县(市、区)教育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
问: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这是我国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教师;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以工代教人员;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中的教师。
问: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学生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问: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要考核哪些项目?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现在在职的教师,重点是工作考核。社会性认定的非在职人员,重点是素质考核,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等级等考核。
问: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
问:教师资格证书可在全国通用吗?
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统一格式。教育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由于全国各地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客观差异,各地教师资格的标准也会有高低。比如,上海是经济发达地区,教师资格标准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让更多有志于教育事业的人士充实到教师队伍,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资格大于岗位。也就是说,持教师资格证书的,其数量大于在职教师岗位。有教师资格者不一定都能从事教师工作。其次,上岗高于资格,也就是说,教师聘任的条件(包括学历),要求高于资格认定的条件。国家统一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无证者不得上岗。持资格证书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1年03月28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