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自1996年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以来,经过教师资格过渡和首次认定,高等学校在岗教师均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正常工作轨道。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省里依托山东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成立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为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部规定的国民教育序列);
(四)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和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可不做要求,但须出具相关材料;
(六)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及考试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一并进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视同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考试合格。
二、
认真履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程序
(一)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在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现代教育导报、山东教育电视台、省教育厅网站、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公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报名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三)4月份,各高等学校确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
名单,组织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组织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各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情况作出鉴定,并填写《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专业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记入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但证书不能显示是师范类教育专业的,应提供其他学籍档案证明);
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6个月内有效);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年内有效);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8.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学校出具的拟聘专职教师证明材料;
1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高校人事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其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书应对照申请人档案或上网核实,并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方式,核对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民办高校还必须出具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公章)。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需要测试人员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天(不含节假日)之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备案并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及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三、
严格控制认定范围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认定。目前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学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离退休前系高校专任教师的人员。各高等学校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严禁任意扩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四、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依照授权组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报省教育厅审批,负责全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各专家审查委员会要严格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五、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经过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后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省教育厅公章、钢印后生效。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有关材料由学校归档保存。学校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三)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半年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证书进行登记,集中销毁。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教师,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向原任教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1994年1月1日以后至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时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高校教师,原则上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三)具有教师资格是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具有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教师,更不能评聘教师职务。
(四)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六)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高等院校附中、附小、幼儿园教师资格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八)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3〕29号)中有关规定,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做如下规定:
1.在职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退休人员不收取认定费用;
2.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交纳认定费290元。由于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考试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及考试进行,故免收教师资格认定中用于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及考试的费用60元;
3.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每人交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4.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以上标准执行,考虑到我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进行的实际情况,暂定每人交纳认定费230元,其中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留用130元,其他学校留用100元用于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用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等经费从中列支。其余上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所收费用属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
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测试办法及标准。
一、测试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者,须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2、普通话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4、身体条件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测试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三、测试机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设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建。该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7人,由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相关专业教授组成,并在各高等学校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为教育教学专家、相关专业专家,新建专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议工作),具体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学校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该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7人,应由学校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相关专业教授及师资工作负责人等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具体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测试内容:
1、理论知识与技能:包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2、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包括理解和把握教学大纲、分析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方法、运用教学语言、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等。
3、基本教育素质: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语言表达、思维能力和心理素质以及基础理论和基本专业素质等。
4、外语水平:要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其他语种参照执行),未达到要求者
,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外语水平测试。
5、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要增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和测试,在大学期间已修过教育技术课的可免于此项测试。
五、
测试标准:
详见《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六、测试程序和方法
(一)各高校对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
(二)各专业评议小组根据本测试方法和标准及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教学内容和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
(三)各高校于测试前7个工作日以函报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各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测试时间、测试人数、试讲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四)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或专家评议组提前5个工作日将测试时间、试讲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等通知被测试人员。
(五)测试主要通过试讲、面试等形式进行。
1、试讲:申请人根据专家评议组指定的试讲教学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设计出教学方案,并在指定班级进行试讲,也可采用说课形式进行。试讲(说课)时间不少于20分钟,试讲(说课)后应试者应提供教案备查。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试讲(说课)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2、面试:主要采用观察、问答等形式,围绕试讲(说课)、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等方面内容进行。面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面试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对拟申请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影视表演、播音等特殊专业教师资格者还需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
(六)试讲、面试测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测试分四个级别:90分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测试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60分至10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每位专业评议组成员独立打分,并填写测试表。测试结束后,由组长汇总,取平均分确定测试总分和测试等级,将测试结果(等级)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面试”和“试讲”栏目并签字。
(八)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一栏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