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颁发《博士后证书》的通知
博管办[1993]10号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激励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努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全国博士后管 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颁发《博士后证书》。为切实做好《博士后证书》的颁发工 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 会统一印制和签发。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的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三、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所需数量到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定领取空白《博士后证书》。
    四、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 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 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 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五、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做博 士后的单位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各单位可通过多种途 径将颁发《博士后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他们,请他们填写 《申请补发<博士证书>登记表》(见附件)。凡符合上述条 件的,应持《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和填好的《博 士后证书》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亦请将《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 寄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颁发《博士后证书》是博士后管理中一项严肃细致的工 作,请各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证书的颁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