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颁发《博士后证书》的通知
博管办[1993]10号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激励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努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全国博士后管
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颁发《博士后证书》。为切实做好《博士后证书》的颁发工
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
会统一印制和签发。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的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三、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所需数量到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定领取空白《博士后证书》。
四、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
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
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
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五、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做博
士后的单位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各单位可通过多种途
径将颁发《博士后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他们,请他们填写
《申请补发<博士证书>登记表》(见附件)。凡符合上述条
件的,应持《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和填好的《博
士后证书》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亦请将《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
寄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颁发《博士后证书》是博士后管理中一项严肃细致的工
作,请各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证书的颁发工作。